是书也,著攘夷尊周之大义,入告高宗,出传天下,以正人心而雪靖康之耻,起建炎之衰,诚当时之龟鉴矣。
而形上与形下两个世界打成一片,先天与后天一致,内圣与外王不可二分,价值与存在不能两途,显然都可纳入天人合一大全通观的整体分析架构之中,才能更好地理解他的道德哲学乃是充满了形上意义的与天道相应的学说,他所渴望的政治秩序也是具有形上天道合法性与正当性的秩序,而在肯定客观存在的自然世界并发现其形上本体意义的同时,也要肯定主体存在的人所建构的人文世界并发现其生命实践的价值。必须略加提及的是,与周敦颐同时的张载,亦极力强调诚的本体论意义的重要: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致学而可以成圣,得天而未始遗人,《易》所谓不遗、不流、不过者也。
作为宋代理学的早期创辟人物,周敦颐不仅独辟蹊径,历史性地开辟了一条援道入儒(11),重建儒家形上学及宇宙论思想体系的道路,打通了人道与天道的固有内在联系,而且也力图解决价值与存在的统一及人的德性如何可能的问题,希望引导现实社会朝着更加秩序化的合理方向发展,从而实现安身立命的终极价值与人生意义。若论阐发心性义理之精微,端数元公之破暗也。(58)《通书·师第七》所附朱熹注语,《周敦颐集》卷之四《通书》,第76、69页。因此,天道超越的价值与意义就内涵于人的生命之中,完全能够转化为人的主动自觉的德性生命实践行为。因此,尽管周敦颐主要关注宇宙论,而较少涉及心性论,或许可能淡化了人的主体性,但从他的哲学形上学视域出发,仍可见人与天地万物同为一大生命系统,不仅在宇宙生成论上本来一体同源,甚至相互之间亦有必须共同遵行的本体论原则。
无极与太极只是一体之两面,决然不可区分为两物。可见万民化作一种涉及人间秩序的建构活动,本质上也与万物顺的自然演进秩序一体。即便这样,君臣关系可以多次变更,父子关系则不可改变(14)。
如此解读虽然有过度解释之嫌,既不符合孟子的本意,也不符合孟子的所谓遗意和言外之意,但它与现代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理念相吻合,把易子而教和有子亲教有机结合了起来。可乎?余氏辩曰:孟子曰:‘古者易子而教之。也有学者认为孟子的父子之间不责善和朋友君臣可以责善充分体现了《郭店楚简》门内门外之治的伦理价值思想范式。余允文的辩护与笔者主张的父子之间既要责善又不能责善观点不谋而合,可惜它并没有消解孟子父子不责善与《孝经》《左传》的有谏有教之间的观念冲突。
贵贵、尊尊、贤贤、老老、长长,义之伦也。这表明孟子所说的易子而教是古代的历史事实,是孟子之前就有的特殊教子方式。
而且,《论语》无一恩字的用例,无法判断作为孔子私淑弟子的孟子是否把恩看成仁心、仁性、仁情并顾及父子恩情而力主恩掩义,进而强调父子之间不责善。④参见杨泽波:《〈孟子〉的误读》,《江海学刊》2003年第2期。不过,虽然孟子因其学识、傲世和好辩使笔者对他始终抱有诚心和敬意,但总觉得他的责善论有不够圆满之处,甚或感到其面临诸多有待化解的合理性挑战,而宋明以来直到当今的一些学者对其的辩护也不能让人十分满意,使笔者一直难以释怀,现将一些困惑、疑难陈述如下,以求教于各位方家。可是,这样的辩护尚不能消解人的质疑,有人或许会说难道父子责善这一直接问责方式,就一定会因生硬而产生误解、导致父子关系疏离吗?就一定不能激发培育父子双方本有的良知良能吗? 明儒陈献章上升到人我关系普遍性高度涉及责善问题: 君子未尝不欲人入于善。
余允文把当不义,则子不可不争于父和爱子,教之以义方混在一块,表明他并未意识到这两个义字含义并不同——前者指道义、正义,后者指适宜、适当,所谓教以义方也就是按照适当的方法教育子女。谏若不入,起敬起孝,说则复谏。《荀子·大略》讲:亲亲、故故、庸庸、劳劳,仁之杀也。余允文替孟子辩解道:父为不义则争之,非责善之谓也。
笔者认为,与其把责善理解为义,不如把不责善理解为义,这更符合孟子仁本义用的思想逻辑。儒家孝道文化力主双亲有过错做晚辈的应劝谏,只是要求当父母不听从时也不能滋生怨恨之情,这就是孔子说的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
《礼记·内则》也指出,即便父母暂时不从还可以待日后再谏:父母有过,下气怡色,柔声以谏。同样的,君臣之间固然需要责难道事劝谏,也需要宽容、理解、和善,有时必须讲究不责善。
这方面的例子较多,如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孟子·梁惠王下》)、居仁由义(《孟子·离娄上》)、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同上)、仁之实,事亲是也。《孟子》有关仁和义的用例分别达138项和101项。仔细琢磨,孟子之所以提倡易子而教,主要出于以下三种考虑:一是古者易子而教。诚然,做父母的容易溺爱、宠爱孩子,容易因恨铁不成钢的期待而生怨气、怒气,如此情势下的教子必然导致儿子产生逆反心理进而损害亲子感情。夫章子,岂不欲有夫妻子母之属哉?为得罪于父,不得近,出妻屏子,终身不养焉。(15)《礼记·丧服·四制》云: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
⑥二程对责善之道的这一规定立意深刻。作为处理父子这一特殊人际关系的学说,孟子的责善论自古以来引起了长久而广泛的争议和驳难。
殊不知,责善虽然可理解为以善相责,但是必须明了包括孟子在内的儒家其所言说的善意蕴广泛,不能将其片面地归结为道德之善,它也包括非道德之善。(20)[宋]朱熹:《读余隐之尊孟辨》,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4册,上海、合肥: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3515页。
(《孟子·万章上》)正因如此,由于孟子过于看重父子有亲的亲情伦理,担心直谏、义诤和厉言会损害父子仁爱亲情,以至于走向拒绝父子责善的极端。在回答弟子公孙丑关于为何君子不教子问题时,他指出,如果父教子就会造成彼此之间的怨怒、伤害,导致关系恶化:势不行也。
显而易见,孟子基于教子和责善会造成对父母与子女之间亲情的伤害为由而加以否定,突出了曲当人情父子有亲等血缘亲情的优先性。同易子而教一样,父子不责善也是孟子构想的、用以处理父子关系的策略。强而语之,必不能入,则弃吾言于无用,又安取之?且众人之情,既不受人之言,又必别生枝节以相矛盾。三是亲情伦理与社会伦理难以统一。
(12)参见曾振宇:《孟子孝论对孔子思想的发展与偏离——从以正致谏到父子不责善》,《史学月刊》2007年第11期。对责善的内涵历来理解并不一致,有的解释为以善来互相要求对方,有的训为互相责备,有的诠解为责备求全或要求过多,等等。
儒家历来具有把仁与义分属于家庭内道德和家庭外道德的思想传统,例如《中庸》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焦循不仅注解说易子而教,不欲自责以善。
周春健强调从通权达变的维度辩证理解孟子的易子而教和父子之间不责善,认为:孟子并非主张不教,而是强调父子之教,注重为父者之身教。义,外也,非内也(《孟子·告子上》)等。
⑦《宋元学案·东莱学案》,[清]黄宗羲原著、全祖望补修:《宋元学案》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660页。仁义礼知,人道具矣……门内之治恩掩义,外之治义断恩。可这样一来,就会造成仁与义的分离甚至冲突——为保全作为仁的表现的父子亲爱之情而牺牲掉作为义的表现的父子之间的责善。义之实,从兄是也(同上)、仁,内也,非外也。
其二是二程主张的出于诚心、为了事正、顾及他人感受、态度温和、方式得当、话语中道的责善,可以相信,如此言不足和责人缓的责善必定有助于推动包括父子在内的主客体双方关系协调、融洽——于人有益、于我无辱。②参见[宋]余允文:《尊孟辨》,《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96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23页。
但一般人不愿接受忠告之言,假如强行劝告,必然产生枝节矛盾。‘夫子教我以正,夫子未出于正也。
朱熹不论是对易子而教的诠解还是对父子责善的解读均基于全恩的考量,例如他指出如果责善父子行之,则害天性之恩也(11),因害怕伤及父子恩情而不责善也与孔子主张的亲亲相隐观念一定程度上相契合,顺应了人的天性、人的温情、人的感受。孟子的父子之间不责善思想对宋明之后的儒家责任伦理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许多尊孟派纷纷为其辩解。